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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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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制剂CDMO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安徽省制剂委托研发和委托生产产业联盟(以下简称:安徽省制剂CDMO产业
联盟)是由安徽省内的CRO(药品研发企业、药品临床机构、药品检测企业)、药品生产企业(CMO)、医药类及有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大专院校,省内外的药品经营企业(CSO)、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等自愿结成的松散型的医药制剂产业合作平台。
       
第二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
1.打造市场化、非盈利化、具有公信力的CDMO全产业链服务平台,推动安
徽省医药产业的创新与突破,促进安徽省生物医药产业的快速发展,在全国医药产业形成竞争优势。
2.发掘和整合省内制剂CDMO(包括CRO、CMO)的上下游资源,打通产业链、
供应链、技术链、资金链,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我省制剂CDMO行业的迅速发展。
3.促使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将质量管理和CDMO服务整体水平提升到国内先
进水平。
4. 持续完善面向省内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服务,合力“筑巢引凤”,吸引全国各地乃至境外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地安徽研发、临床、生产、持证、销售。
5.本联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
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 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联盟的业务指导单位为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第四条 本联盟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联盟的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本联盟的网址:www.ahcdmo.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产业发展
1. 服务于药证持有人(MAH),最大化促进省内外MAH在安徽省落地。
1)助力MAH项目落地。MAH可以通过联盟网站和公众号等信息平台,自主选择合适的研发、临床、生产乃至销售企业对接。
2)助力MAH寻找合适的产品和项目。
3)促使有条件的会员提供MAH需要的全方位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提供MAH体系建设服务、药品上市后药物警戒服务;
b.提供产业链各环节受托企业的审计审核服务;
c.提供全球采购供应链服务;
d.提供境外产品和项目选择、开发、临床、注册、持证等服务。
4) 协助MAH和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
5)协助办理省外MAH落地安徽行政手续。

2. 服务于药学研发、临床、生产、销售等制剂CDMO产业链企业,助力提升产业水平、促进行业合作。
1)通过编制制剂CDMO业务指导流程、推荐示范企业、开展培训/学习/讲座/交流
等方式,帮助产业链企业学习提升制剂CDMO业务水平、质量管理水平、技术水平。
2)通过网站和公众号建立联盟线上信息发布平台,促进企业宣传、促成企业合
 作。
3)促使有条件的会员提供共享平台,为有需要的企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药学研发共享平台;
b.临床批生产共享平台;
c.工艺放大共享平台;
d.检测共享平台;
e.药品销售需求转化平台。
4)协助产业链企业和质量、技术专业机构和专家的对接。
5)协助产业链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的沟通、对接。
3.服务学研机构,助力产学研对接
通过网站设立专门板块、网络推送等方式建立学研机构和产业链企业在立项、成果转化、技术需求等方面的交流渠道,协助学研机构与产业链企业的对接,助力技术端和产业端的结合,促进技术立项和开发、促进技术成果快速转化。
4. 组织、开展商业推介和对接活动,力推会员企业、吸引省内外客户。
5. 协助会员企业和资金机构之间的对接。
6. 协助会员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

(二)促进行业自律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设立会员、以及会员企业“推荐清单”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促使会员企
  业提升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质量建设。
2. 在联盟内宣贯最新政策、法规、监管要求和动态。
3. 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和优化产业监管及促进政策,协助收集企业对政策的
意见和建议,协助政策试点运行的落实等。
4. 协助政府相关部门举办质量和业务培训、学习、讲座等活动,提升行业质量水平。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盟的会员均为法人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准入机制
(一)CDMO产业联盟会员范围是:安徽省内的药品研发企业、药品检测企业、药品
生产企业、药品临床机构、CRO、CMO、CSO、医药类及有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大专院校,省内外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企业(组织),凡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加入。
(二)申报条件
1. 基本条件
1)自愿加入,并愿意遵守安徽省制剂CDMO产业联盟的章程;
2)具备法人资格,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或资质,合法运营。
2. 无下列情况:
1)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获得的;
2)近1年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或国家、省、市官方检查未通过的;
3)近1年有重大质量、安全(包括职业健康)、环保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认定)的;

(三)申报材料及申报方式
1.申报材料由申报书组成。申报企业(组织)应填写《CDMO产业联盟会员申报书》,
提供组织概述、自我评价和证实性材料(申报书模板及填制要求,需提供材料的具体要求见产业联盟网站,网址:www.ahcdmo.com)。
2.申报书采用电子递送,发至联盟日常办事机构邮箱,或者通过CDMO产业联盟网站提交。
(四)批准程序
1. 申报。见第三条的说明。 
2. 受理。收到申报材料后,CDMO产业联盟的秘书长负责组织进行资格审核,进行必要的核实,在接到完整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资格是否符合。对资格符合的,批准接
受为会员,在CDMO产业联盟网站上添加会员名单,并通知到申请单位;不符合要求的,亦
需将审核结果反馈申报单位。

第九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联盟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 参加本联盟活动并获得本联盟服务平台的各项服务;
4. 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联盟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2. 在自愿的前提下交纳联盟的赞助费(按联盟规定免交的除外);
3. 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4. 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出机制
(一)自愿退出:
CDMO产业联盟会员如果自愿退出,可以提交退出申请书至CDMO产业联盟的秘书长;
联盟在收到退出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在CDMO产业联盟网站发布公告一周,然后批准
其退出,并将该会员从CDMO产业一体化服务平台会员名单里删除。
(二)强制退出:
CDMO产业联盟的秘书长负责组织日常CDMO产业联盟会员的管理,通过每半年查询信
用中国,每个月查询国家、省药监部门网站,如有发现会员不符合准入申报条件的事项出
现,通知该会员,发出强制退出通知单,并将该会员从CDMO产业一体化服务平台会员名
单里删除。
同时在CDMO产业一体化服务平台网站发布公告一周,确保其在CDMO产业联盟管理范
围内没有法律和经济纠纷。
(三)退出后重新加入:
1.属于自愿退出的会员,可在退出后半年后重新申请加入会员。
2.属于强制退出的会员,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会员;1年后在满足会员准入条件
下,可以重新申请加入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企业推荐清单机制:
(一)对于有能力有意愿提供CDMO各环节服务的企业,经本联盟专家评审委员会评估
认为符合标准的服务,纳入联盟的推荐清单。
(二)“推荐清单”在CDMO一体化服务平台上公布,联盟在日常活动中对服务纳入推
荐清单的会员企业进行优先推介。
(三)推荐清单及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具体运行机制由理事长组织制定、修订,理事会
批准,并在CDMO一体化服务平台上公布。
第十二条 本联盟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
及时更新会员名册。
第十三条 本联盟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等
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第一届由初创会员组成。之后每一届由入会一年以上的非静
默会员组成。
(一)非静默会员是指能够参加联盟主要活动、反馈联盟意见、执行联盟决议的活跃
会员,是否属于非静默会员由联盟换届选举工作小组根据非静默会员界定标准和会员表现数
据评估判定。
  (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 审议和表决章程以及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2. 表决本联盟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3. 表决和罢免理事;
4.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 表决名誉职务的设立。

(三)会员代表大会每 5 年召开 1 次。本联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日
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线下线上均可)。

第十五条 如第十四条项下的任何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或者本联
盟 1/3 以上的非静默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 会由理事长主持。 理事长不能主持应指定代为主持的理事。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
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投票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
责。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联盟领取薪酬。
本联盟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
(二)愿意为联盟的发展提供帮助,按要求缴纳联盟赞助费;
(三)2年内未因质量或诚信原因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四)在所属业务领域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和知名度、经济量化指标符合理事资格标
准。
第十八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 事由联盟发起人提名,初创会员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任期5年;
(三)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3个月, 由现任理事会组成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的具体工作,协助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新一届理事会的选举;
(四)根据会员 代表大会的授权 ,理事会在届中如经2/3以上理事的同意, 
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十九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
由其书面通知本联盟,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联盟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联盟
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缴纳联盟赞助费(因政策法规原因限制的单位可以免于缴纳)
(二)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四)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从事损害本联盟合法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泄露 在任职期间所获 得的涉及本联盟的保密信 息,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投票表决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
(五)决定会员的强制退出;
(六)批准秘书长聘任,批准专家组组委副组委名单;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八)审议年度财务收支报告和下一年预算;
(九)组织制定和审批本联盟重要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十)审议批准联盟日常办事机构(托管公司)的委托管理服务协议和委托业务
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需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视频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者不少于1/3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应指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 名,副理事长不超过10名,秘书长 1名。 
       本联盟理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按要求缴纳联盟赞助费;
(二)具备相应 的专业知识、经 验和能力,熟悉 行业情 况,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所在单位在全省制剂CDMO行业领域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产值应在其服务领域内
位列会员单位前列;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联盟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二十七条  第一届理事长由联盟发起单位担任,副理事长根据理事长的提名由第一
届理事会投票表决产生,当选票数不得少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八条 之后各届的理事长由前一任理事长从本届理事中提名不少于两
个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投票选定,当选票数超过1/2且得票最高者任本届理事长。
副理事长由本届理事投票表决产生,得票高者当选,但当选票数不得少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收支报告和下年预算,报理事会审议;
(六)提名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七)组织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理事长协调各机构工作;
(二)主持日常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观察员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可设立观察员,邀请有意愿的行业协会、银行、基金、证券等机构
支持和促进产业联盟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观察员可由理事会邀请,也可主动申请。
              
第五节 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委托“合肥市纽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联盟的日常办
事机构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办理、财务收支管理、联盟的网络服务平台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日常办事机构应有足够的专职人员完成上述联盟委托工作。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例如《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理事
会产生办法》、《负责人产生办法》、《赞助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的档案、文件等资料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
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三十九条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
第四十条 如发生内部矛盾,应尽量内部沟通协商解决;如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
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收入来源:
(一)赞助费;
(二)在联盟章程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委托合肥市纽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对联盟
的各项收支进行管理。
以联盟名义收取的各项收入托管公司应专账管理,并用于支付委托管理服务费、日常
运行费用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各项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的收入除用于与本联盟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
规定的业务范围。
如果本联盟服务平台的收入不足以支撑平台运行,由新一届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先行垫付,用平台未来获得的收入来偿还垫款,不计利息;换届审计的时候如果仍然没有能力偿还欠款,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分摊。
第四十四条 日常办事机构应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
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
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联盟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批。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联盟遭受损失的,
  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联盟理事会换届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联盟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联盟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条 本联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例如承接政府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
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一条 本联盟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及时向联盟会员公开。
第五十二条 本联盟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 、服务标准等建 立信
用承诺制度 ,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
决。
第五十四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审议并
表决通过。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联盟阶段性任务完成后,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表决通过后通报会员
代表大会。
第五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前,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联盟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 
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13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