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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安徽执行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
发布时间:2023-05-29 10:09 阅读次数: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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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扩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改革成果,按照《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CSJ-YD2022-2)中选结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40号)有关要求,现就执行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CSJ-YD2022-2)中选结果落实网上采购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安徽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在“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中,设置新增“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CSJ-YD2022-2)中选”和“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CSJ-YD2022-2)备供”两个项目,详见附件1和附件2,医疗机构可通过挂网目录查询。
二、备供企业按照其备供价格直接挂网供应,当主供企业无法满足供应省份市场需求时,由省局确认后,备供企业可按照有关程序获得主供中选身份。
三、中选企业是药品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遴选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承担配送任务,尤其是要确保边远地区基层医疗机构的配送供应,并按期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
四、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与选定的配送企业建立网上配送关系(网上勾选配送操作手册详见附件3)。
五、各医疗机构要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要及时对中选企业勾选的配送企业关系进行网上确认。按照确定的时间节点,提前做好医院用药目录的调整,按时调整中选药品采购价格并签订购销合同,确保中选药品采购、使用衔接顺畅。
六、本次购销合同继续采取网上签订方式,委托书及合同签订时间2023年5月26日-6月9日,各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持账号密码登陆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各组员单位均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给组长单位,由组长单位与中选企业签订本合同。组长单位应当先下载本合同经签字、加盖公章、填写签字日期后上传至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各中选企业再从该系统平台下载后,将本合同签字、加盖公章、填写签字日期后上传至系统平台。组长单位应当汇总后统一上报备案留存(国家集采合同网上签订操作手册详见附件4)。
七、全省6月1日统一实施,其中头孢氨苄待省级接续采购周期结束后,2023年9月1日起执行联盟集采中选结果。各医疗机构及相关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中选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附件1:《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国采第二期接续)安徽中选网上采购目录》.xlsx
附件2:《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国采第二期接续)安徽备供网上采购目录》.xlsx
附件3:网上勾选配送操作手册.zip
附件4:国家集采合同网上签订操作手册.zip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2023年5月26日


附件1:《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国采第二期接续)安徽中选网上采购目录》.xlsx  


附件2:《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国采第二期接续)安徽备供网上采购目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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