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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参与十九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采购
发布时间:2023-06-01 09:10 阅读次数: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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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河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十九省(区、兵团)组成省际联盟,拟对部分药品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详见附件)。十九省(区、兵团)委派代表组成联合采购办公室,由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承担联盟采购日常工作,相关公告由河南省医疗保障局代章印发。本次联盟采购相关信息可通过河南省医保局网站和联盟省(区、兵团)指定网站进行查询,企业信息维护、资质申报等相关工作依托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进行。


特此公告。   



十九省(区、兵团)联盟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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