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平台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平台新闻
安徽发文,推动中药配方颗粒产业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3-08-24 14:16 阅读次数:299
分享

日前,安徽发布《安徽省支持中药配方颗粒产业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支持中药配方颗粒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安徽中医药产业提质扩量增效。




扩大产业集群

1.强化中药配方颗粒产业支持,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药领域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力争到2025年,孵化1家中药配方颗粒上市公司,打造1家以上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中药配方颗粒龙头企业,培育3家以上规模过亿元的中药配方颗粒企业,全省中药配方颗粒产业规模和竞争力进入全国第一方阵。

2.大力招商引资,招大引强,加快形成我省中药配方颗粒产业集群。对外省已上市中药企业,在我省设立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的,完成生产备案300个品种以上且投资规模达2亿元以上的,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落户我省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除享受项目落户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给予本地企业同等待遇。

3.鼓励我省符合条件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企业向中药配方颗粒领域拓展。支持中成药生产企业、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之间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成为具备中药饮片炮制以及中药提取、浓缩、分离、干燥、制粒等中药配方颗粒完整生产能力的法人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审批。


培育优势企业

4.加强金融支持。省生命健康产业主题母基金设立中药配方颗粒专项发展基金,对我省中药配方颗粒龙头企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进行战略投资,支持生产企业扩容、扩品。加大优质中药配方颗粒企业梯度培育和精准对接资本市场力度,鼓励各地对沪深北证交所首发上市企业给予奖补,在各地奖补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分阶段给予企业总额400万元奖补,对在省区域股权市场科创板挂牌并实施股改的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实施股改的,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改制完成并在安徽证监局首次辅导备案的企业,奖补160万元;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沪深北证交所正式受理的企业,奖补16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后补齐至400万元;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省财政一次性奖补10万元;在创新层挂牌的一次性奖补20万元,成功转至北京证交所上市的补齐400万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产品、授信规模、贷款期限及费率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符合条件的纳入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纳入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支持中药配方颗粒深加工产品制造,对符合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政策的项目给予贴息支持。

5.梯度培育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积极打造“专精特新”,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奖补100万元。鼓励各地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给予奖补。对首次升规入统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视情给予奖励。

6.鼓励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支持企业打造“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对纳入数字化转型省级典型示范的项目,按项目设备、工业软件购置额,给予最高10%的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500万元。

7.突出中药配方颗粒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鼓励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争创安徽省“三品”示范企业。

8.积极支持中药配方颗粒企业拓展国外市场。对符合条件的本省中药配方颗粒企业国际产品认证费最高补贴70%,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对其境外商标注册费最高补贴70%,单个企业最高30万元。对其境外专利申请费最高补贴70%,企业最高30万元。

03

鼓励研发创新

9.对按国标或省标完成生产备案且在我省转化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企业,按备案品种数、销售额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300-399个,年销售额达1亿元,给予1200万元;400-499个,年销售额达2亿元,给予1700万元;500个以上,年销售额达3亿元,给予2200万元。

10.运用省科技计划项目加大对中药配方颗粒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中药配方颗粒工艺及质量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对新组建的或重组挂牌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给予100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积极创建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安徽省产业创新中心等。

11.支持重点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省联合共建学科重点实验室等中药配方颗粒研发平台,加速推进中药配方颗粒成果转化,促进各类创新要素的有效集聚,为产业发展提供支撑。支持企业实验室CNAS认可,对实验室通过认可的企业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奖励。

12.强化中药配方颗粒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按照竞争择优方式建设中药配方颗粒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评定的产业公共服务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投入)的20%予以补助,省级最高补助500万元。


完善标准体系

13.推进我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对尚无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和安徽省药品标准的,如外省已发布省级标准,且对应的中药材具有国家或安徽省中药材标准的品种,组织进行我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转化,满足中药配方颗粒临床使用需求。

14.鼓励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联合开展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安全性、中药配方颗粒与中药饮片临床疗效对比、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全过程和质量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


加大医保支持

15.动态调整我省医保中药配方颗粒目录。每半年开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配方颗粒目录调整工作。新取得国家及我省药品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其对应的中药饮片品种已在医保药品目录内的,按程序新增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

16.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对已在我省医保中药配方颗粒目录内,企业新取得国家、我省药品标准且通过省药监部门备案并推送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无需生产企业申请,省医保局按月动态更新维护我省医保中药配方颗粒数据库,标识医保支付属性。

17.畅通中药配方颗粒网上采购渠道。对企业新增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申请,开通“绿色通道”。对材料齐全的企业申请实行“日受理、周挂网”,确保中药配方颗粒产品临床采购渠道畅通。进一步优化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模块功能,施行阳光交易,促进采购交易公开透明。


引导临床使用

18.鼓励经审批或备案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中能开具中药饮片处方的医师和乡村医生均可开具中药配方颗粒处方,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药配方颗粒使用的培训和考核,建立中药配方颗粒处方点评制度,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将中药配方颗粒处方点评和评价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依据。将包括中药配方颗粒在内的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处方总数比例、中药收入占药品收入比例纳入我省中医医院等级评审。

19.提倡“皖药皖用”,鼓励医疗机构依法依规优先使用本省中药配方颗粒企业产品,优先使用安徽道地药材加工的中药配方颗粒产品,优先使用符合新版GAP要求药材加工的中药配方颗粒产品。鼓励医疗机构与省内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加强合作,提供应用场景,推动创新研发,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遴选中药配方颗粒使用时,省内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可以占一定比例。

20.加强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合理使用,将中药配方颗粒处方纳入临床路径表单。充分保障临床使用安全和疗效,对已有国家药品标准和安徽省药品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企标产品。


实施精准调度


21.建立我省支持中药配方颗粒产业发展“链长制”,定期会商调度。从产品标准制定、产业政策扶持、临床准入使用、集中带量采购、纳入医保报销各环节共同对企业给予支持,释放政策叠加效益。

22.强化省生命健康产业推进组工作专班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建立项目信息互联互通、政策资源共享共用、企业诉求同题共答协同机制。成立帮扶工作专班,对接企业诉求,做好政策解读,帮助纾困解难。

23.加强平台推介,更好地满足企业发展需求。依托世界制造业大会等平台,引导中药配方颗粒企业入驻、布展,帮助企业树立品牌形象。充分发挥医药行业学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举办“院、企洽谈会”,帮助中药配方颗粒企业广泛链接资源,推进“产、供、销”要素对接。


来源: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