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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安徽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发布时间:2023-10-30 08:48 阅读次数: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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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省卫生健康系统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的决策部署,经受住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新要求、疫情防控转段新任务、新冠病毒感染医疗救治新挑战等多重考验,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卫生健康工作,为全省人民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2022年,我省孕产妇死亡率为10.77/10万,婴儿死亡率为2.70‰,均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15.7/10万、4.9‰)。
一、卫生资源
(一)医疗卫生机构总数。2022年末,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数达30176个,比上年增加622个。其中:医院1338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8205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475个。与上年相比,医院数不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576个(见表1)。
医院中,公立医院359个,民营医院979个。医院按等级分:三级医院135个(其中:三级甲等医院53个),二级医院490个,一级医院494个,未定级医院219个。医院按床位数分:100张床位以下医院711个,100-199张床位医院248个,200-499张床位医院180个,500-799张床位医院76个,800张及以上床位医院123个。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827个,乡镇卫生院1339个,诊所和医务室7819个,村卫生室15601个。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24个,其中:省级1个、市级16个、县(区、县级市)级105个。卫生监督机构112个,其中:省级1个、市级16个、县(区、县级市)级95个。妇幼保健机构127个,其中:省级1个,市级16个,县(区、县级市)级110个。



(二)床位数。2022年末,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床位44.4万张,其中:医院33.9万张(占76.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2万张(占20.8%)。医院中,公立医院床位占67.7%,民营医院床位占32.3%。与上年比较,全省床位共增加3.3万张(增长8.0%),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增加1.0万张。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由2021年6.72张增加到2022年7.25张。




(三)卫生人员总数。2022年末,全省卫生人员总数达55.3万人,比上年增加3.4万人(增长6.5%)。

2022年末卫生人员总数中,卫生技术人员47.1万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2.5万人,其他技术人员2.0万人,仅从事管理人员1.3万人,工勤技能人员2.4万人。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18.6万人,注册护士22.1万人。与上年比较,卫生技术人员增加3.6万人(增长8.2%) (见表2)。

2022年末卫生人员机构分布:医院33.0万人(占59.7%),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8.7万人(占33.8%),专业公共卫生机构3.1万人(占5.6%)(见表3)。

2022年,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3.04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3.61人;每万人口全科医生3.5人,每万人口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5.0人,除每万人口全科医生数,其余指标均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



(四)卫生总费用。2021年全省卫生总费用达2516.13亿元,其中:政府卫生支出占30.19%,社会卫生支出占40.60%,个人卫生支出占29.21%。人均卫生费用4116.03元。卫生总费用占GDP百分比为5.86%。

二、医疗服务

(一)门诊和住院量。2022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含村卫生室)达37000.3万人次,比上年增加594.2万人次(增长1.6%)。2022年全省居民到医疗卫生机构平均就诊6.0次。

2022年总诊疗人次中,医院14359.9万人次(占38.8%),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1891.4万人次(占59.2%),其他医疗机构749.1万人次(占2.0%)。与上年比较,医院诊疗人次增加375.8万人次(增长2.7%),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人次增加201.6万人次(增长0.9%)。

2022年公立医院诊疗人次11334.4万人次(占医院总数的78.9%),民营医院3025.5万人次(占医院总数的21.1%)(见表4)。



(二)医院医师工作负荷。2022年,全省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5.8人次和住院2.1床日,其中:公立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6.4人次和住院2.2床日。医院医师日均担负门诊工作量、住院工作量均比上年略有下降(见表5)。




(三)病床使用。2022年,全省医院病床使用率68.4%,其中:公立医院76.2%。与上年比较,医院病床使用率下降2.8个百分点(其中:公立医院下降3.3个百分点)。2022年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8.8日(其中:公立医院8.5日),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比上年下降0.2日(见表6)。




(四)改善医疗服务。截至2022年底,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中,52.4%开展了预约诊疗,90.0%开展了临床路径管理,63.3%开展了远程医疗服务,85.1%参与同级检查结果互认,93.3%开展优质护理服务。

(五)血液保障。2022年全省共有55.48万人次参加无偿献血,无偿献血量91.46万U,同比增长0.62%,其中采集机采血小板60813个治疗量,同比增长10.68%。采集原料血浆459.45吨,比去年同期增长7.9%。

三、基层卫生服务

(一)农村卫生。2022年底,全省59个县(县级市)共设有县级医院138所、县级妇幼保健机构61所、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61所、县级卫生监督所60所,四类县级卫生机构共有卫生人员10.4万人。

2022年底,全省1235个乡镇共设1339个乡镇卫生院,床位8.0万张,卫生人员7.0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6.5万人)。与上年比较,乡镇卫生院减少8个,床位增加9304张,人员增加6507人。每千农村人口乡镇卫生院床位由2021年2.85张增加到2022年3.28张,每千农村人口乡镇卫生院人员由2.57人增加到2.88人(见表7)。



2022年底,全省共14281个行政村共设15601个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人员达42860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15374人、注册护士2863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24466人。平均每村卫生室人员2.7人。与上年比较,村卫生室减少29个,人员总数减少963人(见表8)。




2022年,全省县级(含县级市)医院诊疗人次达4717.2万人次,比上年增加185.2万人次;入院人数288.4万人,比上年增加4.2万人;病床使用率70.6%,比上年下降6.5个百分点。

2022年,全省乡镇卫生院诊疗人次达7395.1万人次,比上年增加251.5万人次;入院人数95.7万人,比上年增加10.8万人。2022年,乡镇卫生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9.9人次和住院0.7床日。病床使用率29.8%,出院者平均住院日6.9日。与上年相比,乡镇卫生院医师门诊工作负荷下降、住院负荷与上年基本持平,病床使用率及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均提高。

2022年村卫生室诊疗量达6455.4万人次,比上年减少148.2万人次,平均每个村卫生室年诊疗量4138人次。

(二)社区卫生。2022年底,全省已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827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69个,社区卫生服务站1458个。与上年相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加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增加1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15858人,平均每个中心43人;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10289人,平均每站7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人员数比上年增加1488人,增长6.0%。



2022年,全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人次2055.7万人次,入院人数11.1万人;平均每个中心年诊疗量5.6万人次,年入院量300人;医师日均担负诊疗14.2人次和住院0.4床日。2022年,全省社区卫生服务站诊疗人次1264.1万人次,平均每站年诊疗量8670人次,医师日均担负诊疗12.0人次(见表9)。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从2021年的79元提高至2022年的84元。2022年,年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健康管理的65岁及以上老年人数666.58万,接受健康管理的高血压患者人数641.00万,接受健康管理的2型糖尿病患者人数219.66万。

四、中医药服务

(一)中医类机构、床位及人员数。2022年末,全省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2288个,比上年增加129个。全省中医类机构中:中医类医院196个,中医类门诊部、诊所2092个。与上年比较,中医类医院与上年基本一致,中医类门诊部及诊所增加129个(见表10)。



2022年末,全省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床位70234张,其中:中医类医院56660张(占80.7%)。与上年比较,中医类床位增加7575张,其中:中医类医院床位增加5370张。

2022年末,提供中医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占同类机构的99.7%,社区卫生服务站占98.0%,乡镇卫生院占100.0%,村卫生室占98.3%(见表11)。



2022年末,全省中医药人员总数达34056人,比上年增加2200人(增长6.9%)。其中: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29799人,中药师(士)3789人(见表12)。



(二)中医医疗服务。2022年,全省中医类诊疗人次达4708.6万人次,比上年增加348.8万人次(增长8.0%)。其中:中医类医院2527.8万人次(占53.7%),中医类门诊部及诊所910.9万人次(占19.3%),其他医疗机构中医类临床科室1270.0万人次(占27.0%)。

2022年,全省中医类出院人数155.1万人,比上年增加7.3万人。其中:中医类医院133.7万人(占86.2%),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类临床科室21.4万人(占13.8%)(见表13)。



五、病人医药费用

(一)医院病人医药费用。2022年医院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299.8元,按当年价格上涨2.4%,按可比价格上涨0.3%;医院人均住院费用8688.2元,按当年价格下降2.8%,按可比价格下降4.7%。日均住院费用986.5元,按当年价格下降1.0%,按可比价格下降2.9%(见表14)。

2022年,医院次均门诊药费(122.6元)占40.9%,比上年(40.7%)提高0.2个百分点;医院人均住院药费(2203.9元)占25.4%,比上年(26.0%)下降0.6个百分点。

2022年各级公立医院中,三级医院按当年价格次均门诊费用上涨1.0%,人均住院费用按当年价格下降9.2%(见表14)。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病人医药费用。2022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次均门诊费用119.2元,按当年价格比上年上涨21.0%,按可比价格上涨18.6%;人均住院费用2194.6元,按当年价格上涨1.8%,按可比价格下降0.2%(见表15)。

2022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次均门诊药费(90.4元)占次均门诊费用的75.8%,比上年(68.3%)上升7.5个百分点;人均住院药费(680.5元)占人均住院费用的31.0%,比上年(31.7%)下降0.7个百分点。



2022年,乡镇卫生院次均门诊费用81.6元,按当年价格比上年上涨2.1%,按可比价格上涨0.1%;人均住院费用1838.4元,按当年价格比上年上涨3.0%,按可比价格上涨1.0%。日均住院费用267.2元。

2022年,乡镇卫生院次均门诊药费(49.1元),占次均门诊费用的60.2%,比上年(56.8%)上升3.4个百分点;人均住院药费(591.2元)占人均住院费用的32.2%,比上年(31.0%)上升1.2个百分点。

六、疾病预防与公共卫生

(一)传染病报告发病和死亡。2022年,安徽省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15.8万例,报告死亡445人。报告发病数居前5位的是病毒性肝炎、梅毒、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肺结核、淋病,占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96.8%。报告死亡数居前五位的是艾滋病、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狂犬病、梅毒,占甲乙类传染病报告死亡总数的99.3%(见表1)。

2022年,安徽省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为258.55/10万,死亡率为0.7280/10万。



2022年,安徽省11种丙类传染病共报告发病18.8万例,无死亡病例报告。报告发病数居前5位的病种依次为其他感染性腹泻病、流行性感冒、手足口病、流行性腮腺炎和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占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99.9%(见表2)。

2022年,安徽省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为306.86/10万,死亡率为0。



(二)血吸虫病防治。2022年,全省完成钉螺调查10.2亿平方米,反复药物灭螺1.1亿平方米,人群询检查病175.5万人(176.5万人次),血检查病71.6万人(71.9万人次),粪检查病3.4万人(4.2万人次),人群治疗和扩大化疗8.1万人次,晚血救治4028人(4181人次),健康教育覆盖499.6万人次。

(三)地方病防治。2022年,落实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和重点地方病防治措施,开展了地方性氟、砷中毒监测,水源性高碘地区监测,碘缺乏病监测。全省饮水型氟、砷中毒病区村累计改水率100%。全省99个饮水型砷中毒病区村的改水工程均正常运转,水砷含量全部合格,水砷合格率100%;1726个饮水型氟中毒村中,1717个村改水工程正常运转,正常运转率为99.48%(1717/1726),间歇运转改水工程9个,占0.52%(9/1726),水氟合格率74.33%(1283/1726)。2022年,全省对103个碘缺乏县(市、区)落实食盐加碘策略,合格碘盐食用率为92.57%。目前我省水源性高碘地区已实现未加碘食盐供应全覆盖。

(四)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服务。2022年7月开始,实行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周会商、月调度”工作机制,采取暗访督查,聚焦特殊群体全面排查风险、摸清底数、分析原因、明确举措,着力防范化解风险。通过加强质量控制,强化动态管理,规范诊疗救治等一系列强有力措施,全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救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截至2022年底,全省在册患者31.8万人,患者报告率、规范管理率、规律服药率、面访率等核心指标分别达到5.22‰、93.04%、80.51%、93.86%,各指标综合评分居全国第7位。

(五)重大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控制。1.加大艾滋病患者检测、发现力度,全年累计检测近1000万余人次,新报告艾滋病感染者1011例,存活的艾滋病感染者达26459人,全省疫情保持在低流行态势。全省认真落实规划部署,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全部完成由疾控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转归,疫情网络直报和实验室检测质量管理明显强化,重点人群宣传教育和高危人群干预模式有所创新。2.围绕建立完善“三位一体”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这一核心环节,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核病患者管理项目,突出病例发现、治疗转归、耐药控制和学校结核病防控等重点领域,稳步推进《十三五安徽省结核病防治规划》措施落实。2022年全省报告发现肺结核病人2.1万例,肺结核报告发病率33/10万,报告发病降至历史低位。持续将学校开展新生入学结核病筛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会同省教育厅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3.组织开展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空气污染对人群健康危害、公共场所危害因素等环境监测项目。城乡水质监测已覆盖所有的市、县以及85%的乡镇,所有市均开展用户水龙头水质监测并向社会公布。

(六)职业病防治。截至2022年底,全省共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47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6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231家,职业病诊断机构28家;建设21家尘肺病康复站(点),覆盖辖区内近4000名尘肺病患者,患者对康复服务满意度达98%。2022年全省共报告各类职业病新病例189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136例,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9例,职业性传染病2例,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27例,职业性化学中毒5例。

(七)健康素养水平情况。据健康素养监测,2022年,全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为29.60%,比2021年提高1.03个百分点,其中:城市居民为29.39%,农村居民为29.82 %。城乡居民基本知识和理念素养水平为42.19%,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素养水平为30.91%,基本技能素养水平为29.01%,较2021年分别提升0.76、0.75、0.80个百分点。

七、妇幼卫生与健康老龄化

(一)妇幼保健。2022年,孕产妇产前检查率97.36%,产后访视率96.24%。2022年住院分娩率为99.99%(市100.00%,县99.99%)。

2022年,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91.09%;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92.39%(见表18)



(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据妇幼卫生监测,2022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4.08‰,其中:城市3.81‰,农村4.20‰;婴儿死亡率2.70‰,其中:城市2.51‰,农村2.80‰。与上年相比,婴儿死亡率、新生儿死亡率有所下降(见表19)。

(三)孕产妇死亡率。2022年,孕产妇死亡率为10.77/10万,城市10.64/10万,农村10.84/10万(见表19)。孕产妇死因构成依次为:产科出血、羊水栓塞、心源性猝死、慢性高血压疾病、肺栓塞。



(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2022年全省共为45.8万名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免费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平均达97.21%;筛查出的风险人群全部获得针对性的咨询指导和治疗转诊等服务,落实了孕前预防措施,有效降低了出生缺陷的发生风险。

(五)推进老年健康服务和医养结合。截至2022年底,全省设立老年医学科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占比71%;年度创建老年友善医疗机构7792家,受理10097家医疗机构创建申报。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签约合作达1770对;两证齐全(指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备案,并进行养老机构备案)医养结合机构共有419家。联合民政厅开展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创建活动,年度创建优质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9个、机构24个、中心101个。

八、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

(一)继续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2022年全省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共监测食品样品5252份,获得监测数据数量为73718条。其中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其有害因素监测2892份样品,超标率为6.43%,其中常规监测超标率3.88%,专项监测超标率14.86%;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2339份样品,检出率14.11%。

2022年全省采集上报食源性疾病病例10.87万例,报告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88起,发病人数442人,无死亡病例,无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的暴发事件。我省共有22家哨点医院,全年共检测标本3198份,阳性标本检出749份,阳性率23.42%。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2022年,全省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监督户次数为82662户次,卫生监测项数为8283项,合格率98.6%,依法查处案件1723件。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2022年,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户次数为5380户次,抽检检测件数2370件,合格率95.7%,依法查处案件159件。

(四)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卫生监督。2022年,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户次数为45702户次,卫生监测件数为887件,合格率94.8%,依法查处案件1709件。

(五)学校卫生监督。2022年,学校卫生监督户次数为11826户次,依法查处案件181件。

(六)职业和放射卫生监督。2022年,职业卫生监督户次数为7544户次,依法查处案件384件;放射卫生监督户次数为4275户次,依法查处案件234件。

(七)医疗卫生监督。2022年,医疗卫生监督户次数为41957户次,依法查处案件1249件。

注解:

(1)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2)公立医院包括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和集体的医院。

(3)民营医院指除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和集体以外的医院,包括私营、联营、股份合作(有限)、台港澳合资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等医院。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5)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6)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指卫生(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等行政机关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7)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门诊部、诊所。

(8)卫生人员包括卫生技术人员、持乡村医生证的人员和卫生员、其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按在岗职工数统计,包括在编、合同制、返聘和临聘半年以上人员。

(9)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及影像技师(士)、卫生监督员和见习医(药、护、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包括从事临床或监督工作并同时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如院长、书记等)。

(10)执业(助理)医师指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实际从事临床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临床并同时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如院长、书记等)。

(11)注册护士指取得注册护士证书且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临床并同时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如院长、书记等)。

(12)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注册护士数,每万人口全科医生数、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数按常住人口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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