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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生产许可、生产劣药,这些药企被重罚!
发布时间:2023-11-02 16:47 阅读次数: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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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药监局发布了四则行政处罚通知,分别为安徽健怡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出借《药品生产许可证》被处罚16万、亳州市佰世信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出租药品生产许可证被处罚16.1万、安徽鸿坤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人参片被罚没57.8万、安徽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苍术被罚没26.1万。

安徽健怡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省局《国家药品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核查函》(药监综便函〔2023〕188号),标示为安徽健怡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炒酸枣仁(批号220401)不符合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报告编号YP20231703。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22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名称:安徽健怡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出借《药品生产许可证》

处罚内容:罚款壹拾陆万元(160000.00元)。

亳州市佰世信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接举报,亳州市佰世信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存在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22款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名称:亳州市佰世信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出租药品生产许可证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

2.罚款壹拾陆万元(160000.00元)

安徽鸿坤药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3年6月27日,接省局转《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161号),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2023CZY0033),检品名称:人参片(批号:211101),检验结果其他有机氯雷农药残留项不符合规定(标准为五氯硝基苯不得过0.1mg/kg、实际检出1.6mg/kg;六氯苯不得过0.1mg/kg、实际检出0.2mg/kg)。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名称:安徽鸿坤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人参片

处罚内容:

1.没收中药饮片人参片(批号:211101)9.13kg;

2.没收违法所得38641.5元

3.处以违法生产货值金额5.4倍处罚(不足十万按照十万计)540000元;

4.罚没合计578641.5元

安徽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2号),标示为安徽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苍术(2211201)经上海市金山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抽20221238。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名称:安徽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苍术案

处罚内容:

1.警告;

2.没收不合格苍术(2211201)22kg;

3.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

4.处以违法生产货值金额2.6倍处罚(不足十万按照十万计)260000元;


来源:安徽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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