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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规范“四同药品”价格治理确认监测价
发布时间:2024-03-13 15:12 阅读次数: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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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医药企业:


依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要求,为规范“四同药品”价格治理,现就开展确认、调整国家监测价相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确价标准。所有挂网药品采购限价回归至监测价或以下,包括(一)安徽现行省级采购限价高于监测价的所有挂网药品,价格调整至监测价水平。(二)无采购限价的挂网药品统一以监测价暂作为限价水准。


二、确价范围。(一)安徽省现行“省级采购限价”>国家“监测价”的所有挂网药品;(二)前期未申报“全国最低省级有效挂网价”、无“安徽省级采购限价”,且具备国家“监测价”的所有挂网药品(涉及企业详见附表)。


三、确价时间。2024年3月11日至3月18日。


四、确价流程。相关企业登录药品集中招标系统“药品国家监测价确认”确认“监测价”信息、上传《确价企业承诺书》、提交;如需申诉,请上传《企业价格自查表》,上传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五、注意事项。

(一)确价期间,暂停受理药品撤网及药品新增挂网。

(二)国家集采中选品相关调价工作见后续通知公告。

(三)将国家“监测价”纳入我省药品价格体系,与我省前期已联动的“全国最低省级有效挂网价”、“集采中选价”、“医保谈判价”、“企业自主降价”等系列价格联合作为我省药品专项价格治理基准。

(四)“安徽省级采购限价”统计时间截至2023年10月31日,即统一以上报国家局药品价格标准化数据为比价基础。

(五)确认监测价工作结束后,2023年11月1日后申报、出现的“企业自主降价”、“集采中选价”等所有价格信息,与“国家监测价”一并纳入我省限价系统,取所有价格最低值作为我省相关药品“省级采购限价”。

(六)监测价确认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七)其他事宜按照国家局药品价格治理要求和省医保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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