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制剂CDMO产业联盟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省制剂CDMO产业联盟会员代表按照联盟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为产生产业联盟会员代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代表是从联盟会员中评选产生,代表会员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章 会员代表的产生
第三条 第一届会员代表由初创会员构成,凡加入产业联盟的第一届会员在自愿的情况下自动成为会员代表。
第四条 从第二届开始进行会员代表的换届工作,新一届的会员代表由非静默会员组成。
第五条 非静默会员是指入会时间在一年以上,能够参加联盟主要活动、反馈联盟意见、执行联盟决议的活跃会员。
非静默会员的评估界定工作由换届选举工作小组负责。
第六条 评判非静默会员的标准有以下几条,其中第一条为必备条件,二、三条任意一条满足即可认定为非静默会员:
(一)入会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积极参与联盟主办活动,每年度出席联盟主办活动次数不少于联盟主办活动次数的50%;
(三)每一年度为改进联盟工作献言献策次数不低于3次。
第七条 会员代表的数量是不固定的、动态变化的;只要符合第六条条件的会员均可成为会员代表。
第三章 会员代表的义务与权利
第八条 会员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能够按照规定填写《会员代表申请表》;
(二) 积极参与联盟的决策工作和其他规定的工作,能现场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三) 会员代表应听取会员单位有关联盟工作方面的意见,根据会员的意见进行表决。
第九条 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联盟章程、制度的表决权;
(二)联盟重大工作事项的知情权和工作计划、报告的审议权;
(三)联盟理事的表决权和罢免权;
(四)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的建议权。
第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员代表,联盟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公开批评及取消代表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通过不正当方式当选会员代表;
(二)不履行会员代表义务,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三)违反《章程》规定,损害联盟声誉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2年 9月13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