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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监局出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1-09 08:50 阅读次数: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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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提升医疗机构制剂审评审批工作效率,促进我省医疗机构制剂发展,日前,省局印发通知,出台《安徽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本细则围绕贯彻落实“放管服”和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明确以下创新举措:一是简化临床试验审评审批流程,引入临床试验默示许可制,同时增设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章节,针对“列入国家、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的,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制剂,处方来源于《安徽省名老中医经验方》的中药制剂”情形之一的,予以优先审评审批,各个环节时限均较正常审评检验审批时限压缩一半。二是基于风险,调整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品种范围。除《关于医疗联合体内调剂使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通知》(皖药监许可函〔2021〕130号)规定可以调剂的情形外,增加由注册调整为备案管理的传统中药制剂,或取得备案号后使用3年以上且使用不少于500人次经临床实践证明疗效确切、使用安全的传统中药制剂,可按相关程序在省内医联体内申请调剂使用。三是明确医疗机构制剂委托配制要求和范围。规定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应当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考虑到无菌化学制剂的特殊性,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取得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医疗机构,经省局批准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无菌化学制剂。四是细则配套4个附件和4个附表对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调剂使用、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报涉及的各项资料分别进行了细化,增强了《实施细则》的指导性和实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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